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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兰敏玲与刘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敏玲,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62-1号申请执行人:兰敏玲,务工。被执行人:刘芳,武穴市航务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芳在武穴市港航管理局兴航公司有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芳在武穴市港航管理局兴航公司的工资收入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吕晓斌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