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谢家章,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48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会长。委托代理人崔丹,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家章,太原市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经营者,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02号1幢1-4层南部分。被告王晓燕,太原市小店区糖迷商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02号方糖歌厅三层南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谢家章、王晓燕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减半负担人民币1480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