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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海军与沈岳建、朱林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海军,沈岳建,朱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沈海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海路电器厂业主,住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戚家路5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0********。被执行人:沈岳建。被执行人:朱林明。申请执行人沈海军与被执行人沈岳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05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林明银行帐户内存款本院已扣划52524元,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