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月,小学文化,农民,娘家住临夏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姜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