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陈成宝、陈伏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张光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弘辉,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该行职员。被告陈成宝,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伏生,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秀英,女,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芳云,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成宝、陈伏生、陈秀英、吴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不足,造成无法送达,经多次告知仍未提供,且原告也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兰成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