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相识恋爱,1993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1日生育一女,名陈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经济及双方家人相处问题时有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6月份起诉过离婚,后经朋友调解撤诉。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合,婚姻基础较好。但原、被告在婚后经营家庭生活过程中,对因家庭经济等问题日积月累下矛盾,没能有效地沟通,造成相互不理解,感情日渐淡漠。但原、被告夫妻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被告也表明为了孩子还是希望保留家庭的完整,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红军���担。宣判后,孙红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法院变更原判决,婚生女孩陈某乙归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出抚养费,并对房屋进行分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表现在四个方面:1、自从结婚后,被上诉人与以前的相好保持不正当关系;2、对上诉人父母不敬不孝;3、被上诉人没有对家庭共同经营,对家庭无责任感;4、被上诉人把上诉人当赚钱的工具,对上诉人的身体、衣食住行从不关心过问。孙某某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1993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生育一女孩陈某乙,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生活十分美满。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审法���审理查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陈某甲和孙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陈某甲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卫平审 判 员 冯海燕审 判 员 肖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