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知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550号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一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凌峰。被告周知泽。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知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家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知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应利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