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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知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550号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一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凌峰。被告周知泽。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知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家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知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应利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