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谭立明 王井泉诉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立明,王井泉,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谭立明,男,33岁,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井泉,男,4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长青街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5257587-8。法定代表人:徐箭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法执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钢铁西街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钢铁西街支行的账户在18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忠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