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培培与被告宋令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87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宋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吕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戚振鹏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