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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培培与被告宋令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87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宋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吕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戚振鹏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