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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文与被上诉人唐喜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文,唐喜仁,杨程程,杨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文,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退休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树东,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喜仁,女,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程程,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娜,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国明,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玉文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玉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东、被上诉人唐喜仁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以下事实并未查清。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那么,本案诉争土地是否属于宅基地以及被上诉人是否拥有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未予查清;2、若认定杨喜林与李玉文签订的地契中关于转让6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部分无效,因该土地上上诉人已建盖了房屋,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应将诉争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一并处理。且诉争土地在转让时上诉人支付了对价,如认定转让无效,购买土地的款项亦应一并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玉文。审 判 长  张彦东审 判 员  李宝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