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与南洪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南洪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法定代表人:倪承壮,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成,系该分理处职员。被告:南洪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诉被告南洪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负担。审 判 长  马国强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崔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