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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北京五洲华奥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北京五洲华奥商贸有限公司,苏友和,李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2643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1号。负责人秦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宝香,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个人业务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1号。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五洲华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8号1栋1003号。被告苏友和,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李春梅,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北京五洲华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友和、被告李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五洲华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友和、被告李春梅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056974.4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五洲华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友和、被告李春梅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二百零五万六千九百七十四元四角二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