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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百祥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百祥,张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张百祥,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鹏,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关于张百祥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志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百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