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与康雷、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康雷,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丽,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半截楼**号*户,身份证号码3421261974********。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华,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61964********。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和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1538-7。法定代表人:怀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江集派出所**户,身份证号码341623197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雷,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清路**号*幢*座***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1********。原审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组织机构代码56344518-5。法定代表人:武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因与被上诉人康雷、原审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50元,减半收取748.75元,由怀丽、任建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