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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钟劲纯与龙丙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劲纯,龙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83-1号申请执行人钟劲纯。被执行人龙丙辉。申请执行人钟劲纯与被执行人龙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龙丙辉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