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贵阳市白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贵阳贵年丰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第241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白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贵阳贵年丰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址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程官村委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周海,系该联合社主任。被执行人贵阳贵年丰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大山洞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方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贵阳贵年丰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阳贵年丰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法执字第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