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水凤、董少晖等与陈才超、潘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水凤,董少晖,董少梅,董玉梅,董小梅,陈才超,潘新兰,陈才海,陈雪英,陈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郑水凤。申请执行人董少晖。申请执行人董少梅。申请执行人董玉梅。申请执行人董小梅。被执行人陈才超。被执行人潘新兰。被执行人陈才海。被执行人陈雪英。被执行人陈雪珍。在执行郑水凤、董少晖、董少梅、董玉梅、董小梅与陈才超、潘新兰、陈才海、陈雪英、陈雪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