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唐梅荣与陶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梅荣,陶纪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唐梅荣。被告:陶纪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梅荣与被告陶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梅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梅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梅荣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