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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学文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文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3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学文,原江阴市华士某厂业务员。2005年8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3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学文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庆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学文及其辩护人汪丹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学文于2014年5月8日,在江阴市华士某厂工作期间,利用为公司收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泰州市某公司支付给江阴市华士某厂的货款人民币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澳门赌博活动,截止到案发尚未归还。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学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学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何学文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何学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何学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学文在江阴市华士某厂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为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5月8日,到泰州市某公司收取该公司用于支付给江阴市华士某厂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人民币200万元),未上交公司,私自将上述承兑汇票通过徐某等人贴现后到澳门赌场赌博,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何学文收到泰州市某公司用于支付江阴市华士某厂货款的2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及被告人何学文将该张承兑汇票押给徐某的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江阴市就业失业登记表、江阴市企业职工录用登记备案及参保花名册、江阴市华士某厂铜管车间工资结算清单、社保缴费明细,证明2012至2013年度被告人何学文与江阴市华士某厂签订劳动合同,该厂2014年度正常为被告人何学文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取款凭条、总行网银历史流水,证明2014年5月12日,李某的农行卡通过网银转账汇入197.5万元后,通过卡卡转账方式向徐某的农行卡转入197万元的情况。4、航班信息、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人何学文于2014年5月12日从常州飞抵深圳,由拱北海关出境到澳门,2014年5月17日由拱北海关入境的情况。5、证人戴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江阴市华士镇江阴市华士某厂副厂长,何学文于1999年到该厂做业务员,其公司和泰州某公司的业务都是由何学文负责的。2014年5月何学文到泰州某公司拿了一张200万的承兑汇票后未上交公司财务,现联系不到何学文遂报案的情况。6、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泰州某公司采购部长,何学文是江阴华士某厂来其公司联系业务的,2014年5月8日上午9时,何学文到其公司收货款,账上还有200多万应付款,其让财务给了何学文一张面值200万的承兑汇票的情况。7、证人何从奇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何学文的远房亲戚,2014年5月18日上午7时,何学文打电话给其,让其到他家里书柜里拿一张承兑汇票复印件送到厂里去的经过情况。8、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5月10日下午17时,何学文送来一张面值200万的承兑汇票,其按照其老公徐某的要求写了借条给何学文,第二天有人开车来拿了承兑汇票。到了2014年5月17日晚上,徐某从澳门回来,拿出一张名片,上面写的是何学文收到徐某给他的承兑汇票200万元,收条上的日期是2014年5月14日。9、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5月初,其和何学文聊天,何学文提出他拿承兑汇票押在其处,到澳门后其放码给何学文赌钱,其答应的。2014年5月9日,其到澳门,到了10日接何学文的电话,他说有张200万的承兑汇票,其让何学文把承兑汇票放在其老婆陆某处。2014年5月12日何学文到澳门后,其告诉何学文其账上没钱了,何学文要赌钱的话其可以帮他贴现,何学文同意的。其就联系其朋友苏某让他帮忙贴现。第二天苏某打了人民币197万到其农业银行卡上。后其陆续放码给何学文在新濠锋酒店的赌场里赌钱,后何学文将这197万和向其借的50万港币的筹码全部输掉了,其就让何学文写了一张“收到徐某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整”的收条给其的经过情况。10、证人苏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徐某让其联系人贴现何学文押在徐某处的200万元承兑汇票,其就联系其朋友李某帮忙贴现,李某将承兑汇票贴先后将钱打到徐某农行卡上的。钱到账的当天,徐某就放码给何学文在新濠锋酒店的赌场里赌钱的,后何学文陆续将这些钱都输掉了,还向徐某借了50万的筹码,也都输掉了的经过情况。11、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苏某联系其帮忙贴现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就联系一个住在丽都城市花园的女的贴现后将197万元打到苏某朋友的农行卡上的经过情况。1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徐某辨认被告人何学文的情况。13、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何学文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14、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何学文的归案情况。15、被告人何学文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学文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何学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学文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学文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何学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学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学文退赔人民币20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江阴市华士某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成志昀代理审判员  刘啸云人民陪审员  汤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