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原审被告某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某某,某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秦某某。原审被告某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秦某某诉原审被告某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荥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该调解书存在错误,决定进行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经本院对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原审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撤销(2014)荥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800元,由秦某某承担。审判长 吴 普审判员 易泽能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