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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胜友塑料制品厂、王焕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吴自力。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友塑料制品厂。代表人:徐仲乔,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王焕江。被执行人:宁波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江。被执行人:徐仲乔。被执行人:周幼珍。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初字第798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徐仲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