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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文志诉郝景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志,郝景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许文志,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郝景申,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志诉被告郝景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