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文志诉郝景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志,郝景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许文志,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郝景申,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志诉被告郝景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