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白二福与张荣、蔡明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二福,张荣,蔡明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白二福。被告张荣。被告蔡明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二福诉被告张荣、蔡明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二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荣、蔡明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二福撤回对被告张荣、蔡明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白二福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