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蓝伟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蓝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蓝伟林身份证:3325211968092238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26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伟林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蓝伟林名下有房产(莲都区花园三村3幢502室;莲都区丽青路113号3幢301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莲都区花园三村3幢502室;莲都区丽青路113号3幢301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宋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天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