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士好、刘敬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西胜利路北西苑公寓1-3层607号。法定代表人:魏建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真,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于树峰,该公司消费贷款部主管。被告:李士好。被告:刘敬染,系李士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好、刘敬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为909元由原告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满会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