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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党旺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二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某某,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因吸食毒品,2014年8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戒毒为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党某某容留朱某某两次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某某容留孟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党某某在2015年3月13日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对党某某、孟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及对朱某某的吸毒成瘾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党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党某某自己吸食毒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