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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瑞起置业有限公司与梁衍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瑞起置业有限公司,梁衍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巨野瑞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瑞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梁衍金,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巨野瑞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衍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瑞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瑞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