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赵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霍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迪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