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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赵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霍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迪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