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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王某。被告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