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左后旗赤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科左后旗赤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武,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科左后旗赤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北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28栋2、3号厅。法定代表人郑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科左后旗赤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申请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左后旗赤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工程位于翁牛特旗境内,并且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了(2015)翁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裁定书,以科左后旗赤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以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对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债权2138719.79元进行了保全,故此案指定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本案的协调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科左后旗赤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015)内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由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