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初字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安诉被告张小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安,张小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876号原告:周志安。被告:张小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原告周志安诉被告张小仙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周志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安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志安负担。审判员 杨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赛格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