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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李寿与李永山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李寿,李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08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山。委托代理人:任雪娜,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寿,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33。被执行人:李永山,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复议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复议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复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良军审 判 员  陈可舒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伟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