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立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伍国成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昭中立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伍国成,男,汉族,1939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上诉人伍国成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的规定,伍国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错误,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可作维持处理。伍国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王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