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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嵇治中、嵇国良诉嵇回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治中,嵇国良,嵇回春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嵇治中,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嵇国良,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嵇治中,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与嵇国良是兄弟关系。被告嵇回春,男,成年,住新丰县。原告嵇治中、嵇国良诉被告嵇回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嵇治中、嵇国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嵇治中、嵇国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治中、嵇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治中、嵇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嵇治中、嵇国良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智宣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