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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立国与王树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国,王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马立国。被执行人王树科。本院在执行马立国与王树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立国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