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立国与王树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国,王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马立国。被执行人王树科。本院在执行马立国与王树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立国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