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红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红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龙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林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11月21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龙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国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员 聪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