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盛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贵阳盛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锦江路*号创业中心***室。法定代表人:胡立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燚昌,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盛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韩贵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盛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