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伟君、江益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伟君,江益平,伍迪伟,钱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伟君,系慈溪市新浦镇鼎立电器配件厂业主。被执行人:江益平,系慈溪市新浦煜涛电器厂业主。被执行人:伍迪伟。被执行人:钱雪琴,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763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伟君、江益平、伍迪伟、钱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2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2101.5元,以及执行费2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