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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农民。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5月在深泽县农行办理信用卡,至2013年9月共透支消费14939.96元逾期不还,并改变其联系方式,经深泽县农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郭某仍未还款,共给农行造成17579.48元的损失,其中本金14939.96元,利息1722.76元,滞纳金866.76元,挂失手续费50元。被告人郭某在2014年8月5日被抓获后,还清所有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申请办银行卡手续、持卡人遵守的章程、催收报告单及照片、账户详细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及还款交易历史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还清所有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杜铜柱人民陪审员  杜 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