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遵庆与洪雪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遵庆,洪雪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85号原告黄遵庆。委托代理人刘苞、于滨军,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洪雪芳。原告黄遵庆与被告洪雪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孟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8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4年开始,原告多次为被告的水晶进行镀彩,截止2015年2月份,原告为被告的水晶镀彩共计12154.4公斤,按双方约定,每公斤水晶镀彩费用为7.2元,共计镀彩款87511.68元。被告于2015年2月份支付了25000元,余款62511.68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镀彩款55219.0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送货单14张,证明原告为被告水晶镀彩共计12154.4公斤,余款62511.68元未付。被告洪雪芳答辩称:原被告之间尚未结算,双方未约定加工单价,具体欠款金额不清。同时原告镀彩的质量不好,且原告拿去的货和拿回来的货数量不符。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供了领货单11份及样品3份,证明原告拿去的和拿回来的数量不符,同时镀彩存在质量问题。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提出不认识编号为0237722的送货单签收人的签字。结合被告提供的领货单,可以认定该签收人为被告的员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编号08562的领货单没有原告的签字,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领取了这批货物,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其余领货单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义乌市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镀膜单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水晶镀膜(镀树脂、镀矿银)单价在鉴定基准期的价格为6.6元/公斤(人民币陆元陆角)。原告黄遵庆为此支付鉴定费用3500元。原告对鉴定结论和鉴定费发票无异议,被告未提出意见。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的举证、质证、认证及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黄遵庆与被告洪雪芳存在水晶镀彩的加工业务,原告从被告处领取原材料,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其镀彩。原告加工好后送货到被告处,由被告本人或被告职工及其儿子签收,共送货12164.4公斤,但送货单未注明加工单价。后被告共支付了加工费2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另外,经鉴定,加工费为每公斤6.6元,原告黄遵庆为此支付鉴定费用350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遵庆与被告洪雪芳之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洪雪芳尚欠原告黄遵庆加工款55285.04元,有送货单、鉴定结论及双方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至今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55219.04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洪雪芳辩称原告镀彩存在质量问题且数量不符,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提起反诉,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洪雪芳支付原告黄遵庆加工款共计人民币55219.04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9.5元,由被告承担602元。鉴定费3500元(已由原告黄遵庆支付),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汇款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昊夫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