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行申字第10号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诉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主要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否属于可诉的范围。本案中,你公司以“西宁市博森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搬迁房屋补偿评价表》没有你公司的签字、对房屋没有评价及非法剥夺申请复估的权利严重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搬迁房屋补偿评价表》的作出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故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另外,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据《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搬迁房屋补偿评价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搬迁房屋补偿评价表》是否送达,并未对你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你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公司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