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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如东县古坝文明药店与南通颐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300号原告如东县古坝文明药店,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古坝街**号。经营者张居明,如东县古坝文明药店业主。委托代理人侯焕然,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颐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538号。法定代表人洪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坚,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古坝文明药店与被告南通颐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如东县古坝文明药店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退还200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樊士新审 判 员  朱琳珺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