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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金国与潘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国,潘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国。被执行人潘高辉。申请执行人郑金国与被执行人潘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金国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高辉偿还申请执行人郑金国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潘高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潘高辉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潘高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郑金国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高辉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