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娜与王元庆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王元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系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源化工建筑材料厂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王元庆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应由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