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00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7360-X。法定代表人:李振岳。被执行人王德勇,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勇支付借款本金204351.5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坐落在椒江区江南绿洲1号楼一单元1901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德勇名下,并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存在异议,异议人已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待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方可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程序终结,待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德勇名下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7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凌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