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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强、宋绍侠与邳州市公安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宋绍侠,邳州市公安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292号原告刘强,农民。(未到庭)原告宋绍侠,农民。(未到庭)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作辉,下岗工人。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世纪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保中、花修成,该单位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宋绍侠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宋绍侠撤回对被告邳州市公安局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新庭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