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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师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房产过户。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已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丛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