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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丽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赵春玲,经理。被告郑丽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