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