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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