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产民与陈建民、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产民,陈建民,陈小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杨产民。委托代理人王希元。被告陈建民。被告陈小勤。原告杨产民与被告陈建民、陈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产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元,被告陈建民、陈小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产民诉称,原告杨产民与被告陈建民系同村村民,被告陈建民在永丰街道经营华亿门业,2013年11月13日,被告陈建民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2015年3月14日,经被告陈小勤担保,双方约定在2015年6月底还清借款,如还不清,按年利率120‰计算利息。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现原告杨产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建民归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由被告陈小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建民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提出其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再宽限些时间。被告陈小勤承认其在担保字据上签名,但提出当时没有看具体数额,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利息是怎么约定的。本院认为,被告陈建民承认原告杨产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杨产民主张的要求被告陈建民归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小勤认为其不知道具体借款数额和利息的辩解,并不影响其担保合同的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陈小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建民承担利息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建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产民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陈小勤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陈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万龙 来源:百度“”